02病假、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1、病假
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非法定)
2、医疗期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期期限并不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只能享受的一次性权利,医疗期本身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举个例子:
员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休病假,其医疗期为3个月,则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的病假时间为3个月,从2016年7月1日起,员工可以重新享有3个月医疗期。
3、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通常来说,如果员工治疗完毕,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则员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报告的时间为止。
但若单位延迟申请,至员工发生工伤后第13个月才提出,则员工通常只能享受12个月停工留薪期,若要享受13个月需要另行申请。
03病假、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病假工资待遇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他地区以所在地规定为准。
2、医疗期工资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特殊疾病,劳部发(1995)236号文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