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马上就可以开开心心转正了
奈何发生被辞退的事儿
可遇到这样的事儿又不知该怎么办
只好在网络上求助
事情起因则是一员工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被人事部通知不适合该工作提到了2点辞退原因:
1是下班不关电脑
2是觉得工作能力表现不符合要求
那么问题来了
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白干?套路那么多,如何规避?
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问题1: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问题2:试用期,工资只有转正后工资的一半合理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举个例子:假如小李在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岗位工资为5000元,那么小李的试用期工资则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4000元)。
问题3:用人单位和我约定试用期1年合理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温馨提示: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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