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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讲堂】补偿、违约金、赔偿金三者有什么区别?

在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违约金、赔偿金三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经济补偿

1支付主体

    经济补偿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

2适用范围

一、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裁减人员的:

A、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违约金

1支付主体

    赔偿金的支付主体为劳动者

2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赔偿金

1支付主体

    赔偿金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劳动者

2适用范围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A、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B、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D、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以上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A、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B、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C、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D、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五、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A、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B、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C、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D、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以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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