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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区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请自行留存)

(三)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伤员工和见证人各写一份受伤经过(两人均签字,按手印),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受伤员工受伤部位的招聘(6寸贴在A4纸上,受伤部位与面部照在一起);

(六)受伤员工的病历复印件;

(七)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八)、属交通事故的,要提供交通责任认定书原件。

(九)、还需提交相应证据的其他情形参见《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第6条。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应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且不得涂改

(二)“申请人”栏是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填写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全称并加盖公章

(三)“受伤害经过简述”栏,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到分钟)、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四)“申请事项”栏,应注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并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签字

(五)“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备注”栏,由经办人填写:“XXX日上报XX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职工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在24小时内报告,并在5日内报送《事故伤害报告表》。《事故伤害报告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及社会保险所各一份,作为备案登记及报销凭证。

(二)、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材料祥见第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材料同上。

(三)、参保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所办理工伤待遇领取业务;非参保单位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所有提交的材料要求使用A4纸或附在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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